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指導意見》,堅持嚴格依法收費、保障當事人合法訴權的原則,不該收的費用不收,該收的費用不漏。明確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糾紛案件,應按照財產案件收費;繼承糾紛案按照原告起訴時請求繼承的遺產份額價值預收受理費;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僅請求返還原物的,按非財產案件收費
  □法制網記者 王鬥鬥
  近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長劉玉梅遇到了一個有點棘手的案子:女方登記結婚一個月後,來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稱她被威脅,不得不與被告人結婚。
  “此類案件我們沒遇到過,法律規定又比較原則。”劉玉梅說,這種撤銷婚姻之訴,如何收費?按照婚姻類案件,該收200元,可按照撤銷案件,應收80元。
  不過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15日公佈實施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指導意見》中,劉玉梅找到了答案——撤銷婚姻糾紛,應按照離婚案件收費。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意見旨在規範訴訟費收取標準的這一意見,並未涉及收費流程及操作規範等內容,重點解決相關部門、法院及當事人反映較多的案件收費標準問題。
  ???符合司法救助應准許緩交
  “目前,全市各級法院對於部分案件及項目的收費標準掌握不統一,當事人反映較大,也給立案法官造成很大困擾。”天津高院立案一庭庭長李鶴賢向記者介紹說,天津高院院長高憬宏一直強調要加強司法標準化建設,並將之作為今年工作重點,立案一庭根據天津高院2014年50項具體任務及責任分工,負責制定統一相關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指導意見。
  李鶴賢稱,意見堅持嚴格依法收費原則,不該收的費用不收,該收的費用不漏。
  “關於訴訟收費國務院已制定統一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我們的指導意見不是制定新的收費標準,而是對相關案件應適用的具體收費標準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李鶴賢表示,在制定意見時也堅持了保障當事人合法訴權的原則,向便利當事人訴訟和減輕當事人負擔方面適度傾斜。
  長期以來,訴訟費用的緩、減、免在實踐中主要存在兩個問題:程序錯誤,有的法院為了方便,在立案時直接決定減交、免交訴訟費;對方當事人敗訴的,一般也沒有判決由對方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
  “根據意見,各級法院應嚴格執行司法救助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請求,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立案時應准許緩交訴訟費用。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李鶴賢表示,對一方進行司法救助,不能當然免除另外一方的義務。如對方當事人也需要司法救助的,應由其另行申請。
  ???追索三費按財產案件收費
  意見還特別提到了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糾紛案件,應按照財產案件收費。
  追索三費案件的主要問題是,很多法院都按照非財產案件收費,但又沒有法律依據,唯一的理由是這三類案件的當事人經濟一般比較困難,按財產案件收費,當事人經濟負擔較重,與司法為民的理念相違背。
  李鶴賢稱,此類案件收費既要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情況,也要依法收費。此類案件的訴訟請求都是單純的請求給付一定的錢物,屬於典型的財產案件,應按財產案件收費。
  根據司法救助的有關規定,此三類案件當事人只要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人民法院就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因此,按照財產案件收費並不會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另外,大多數追索三費案件的訴訟請求都不會超過1萬元,按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請求金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而根據非財產案件收費標準,卻需要交納80元。事實上,按照財產案件計算費用更低,對當事人更有利。
  ???繼承案預交主張部分費用
  實踐中,繼承糾紛案件主要存在兩種不同收費情況:有的法院按照全部遺產價值預收費用,有的法院按照當事人請求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價值預收費用。
  按照全部遺產價值預收的理由是:一是繼承糾紛是對全部遺產進行分割,最終也是按照全部遺產價值進行收費,如果不全部預收,還需要審判庭對每個案件都計算需補交的費用,每個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也不好計算。二是進入審理程序後再要求其他當事人補交費用存在困難。
  “基層法院目前基本按照前一種方案執行,主要因為便於操作。”李鶴賢話音一轉,但不能只考慮法院操作的便利性,更應當考慮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按後一種方案執行。因此,意見明確,繼承糾紛案件應按照原告起訴時請求繼承的遺產份額價值預收案件受理費。
  李鶴賢解釋說,如果按照全部遺產價值預收,可能出現遺產總額非常大,而原告只請求繼承很小的份額的情況,比如有一個億的遺產,原告只要求繼承一萬元,要求原告按照全部遺產交費會給原告的訴訟帶來困難,對原告也是不公平的。原告只應預交自己主張的部分,至於當事人各自應分擔的份額,應在判決和執行中解決。
  ???請求返還房屋案以件計費
  意見還對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收費,進行了細化:當事人僅請求返還原物的,按非財產案件收費。同時有其他財產內容訴訟請求的,以其他訴訟請求額作為訴訟標的額,按財產案件收費。
  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存在的問題是,一些法院按照租賃物的價值收費,當事人對此意見很大。如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拒不搬出,出租人請求返還房屋的,每月房租一兩千元,法院卻按上百萬的房屋價值收費。
  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租金的對價是租賃物的使用權,並非所有權。租賃期滿,承租人負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的義務。
  “當事人爭議的不是租賃物本身以及其對應的所有權的價值,而是租賃期間這部分使用權的價值及其附隨義務,不能按照租賃物的價值收費。”李鶴賢解釋說,請求支付租金的,按照請求的租金數額收費。不涉及租金,只請求履行返還義務的,應按件收費。本報天津7月15日電  (原標題:繼承案以請求份額價值預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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